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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

浏览数量: 136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8-13      来源: 本站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汸设计审剑收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消防部门”)移交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7月1日起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验收工作具体管理规定尚未出台,为了不影响我市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等规定,现就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时间

2019年4月1日前已由消防部门受理的工程以及4月1至6月30日期间由住建部门受理、消防部门协助办理的工程,仍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完成。7月1日起新申请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程由住建部门受理并办理。

二、职责分工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各級住建部门设在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的办事窗口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和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査业务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鉴于目前审批管理系统正在提升改造中,故晢时通过纸质材料办理。

三、消防设计审查

1.审查范围

在住建部、省住建斤颁布相关具体管理规定前,审查范围暂定如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斤;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枳大于2500平万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本条第1至6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2.办理流程

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审査与施工图审査合并进行,不再单独审查。建设单位提供本工程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合格书》,到工程所在地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的办事窗口申报,办事窗口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受理凭证》(附件1)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附件5)或《建设工程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告知书》(附件2),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附件3

(2)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委托书(附件4)

(3)本工程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査合格书》(需提供原件核査及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消防验收

1.验收范围

(1)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消防验收不合格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

(3)原已经过消防部门审核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

2.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的办事窗口申报,办事窗口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受理凭证》(附件6)。办事窗口将申报材料交给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确定的消防验收业务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東后,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附件8)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附件9)交给办事窗口,办事窗口交给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附件7)

(2)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委托书(附件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意见书》或《建设工程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告知书》

(4)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纸及竣工图纸(应加盖审查合格章和竣工章)

(5)施工许可证;

(6)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设施检測合格证明文件;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

(9)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抽查

备案抽查范围

(1)属于消防验收范围以外的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2)抽查不合格申请复查的建设工程。

2.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的办事窗口中报,办事窗口在受理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签,抽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签抽中告知书X附件11),参照消防验收程序办理。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办事窗口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凭证》(附件10),1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报材料

同消防验收。

六、其他

1.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在住建部、省住建厅颁布具体管理规定前,明确暂时负责消防验收的部门或单位。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这项工作,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待上级管理规定出台后,落实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和人员。

2.辖市(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消防部门沟通,做好移交承接工作。在移交承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具体问题,住建部门要积极与消防部门协调并进行妥善处理

3.辖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本意见附件中的法律文书样式,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文书。

4.住建部、省建厅的相关具体管理规定出台后,本意见将依据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受理凭证

2.建设工程不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告知书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査申报表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委托书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受理凭证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凭证

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签抽中告知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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