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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下)

浏览数量: 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3-11-18      来源: 本站


4  总平面布局

4.1  建立功能分区

 

4.1.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固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材料存放、易燃废品集中站、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区域。

4.1.2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甲、乙类可燃物品仓库。

4.1.3在建工程内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2  消防车道

 

4.2.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的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设置临时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供消防车停留的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3  消防车道、扑救作业场地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作业要求。

4.2.2施工现场应根据相应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作业面高度,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升降机满足消防使用需要。

 

施工临时建筑

 

5.0.1  施工临时建筑的搭建或改建,应按照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进行功能分区设置。

5.0.2 宿舍、可燃材料仓库、食堂、办公用房等施工临时建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宜采用一、二级,但不得低于三级。用于堆放不燃材料,且无任何电气设施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可不限。

5.0.3 临时建筑其建筑物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最多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一、二级

5

2500㎡

三级

2

1200㎡

四级

2

600㎡

注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多层临时建筑用房内设置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3、员工宿舍等施工临时建筑用房采用彩钢板等建筑材料时,其内部填充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不应采用聚苯乙烯或聚氨脂泡沫夹芯材料;

4、甲、乙类生产及储存用房其防火分区内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

 

5.0.4 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疏散门的净宽不小于0.9米。

 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有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净宽不小于1.4m。

5.0.5  施工临时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员工宿舍,其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2平方米/人。

2  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员工宿舍,其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3平方米/人。

3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5.0.5的规定:

表5.0.5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防火间距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6m

7m

三级

7m

8m

注:1、两座建筑物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层面

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施工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的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单层施工临时建筑,当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小于1200㎡时,可成组布置。

4、为施工作业设置的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应急照明及建筑灭火器。

6.1.2  施工现场同时设置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给水时,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用水量。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6.2  室外消防给水

 

6.2.1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2.2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超过上述范围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6.2.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6.2.3 施工现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耐火

等级

施工现场类别

供水

时间

一次灭火

室外用水量

一、二

级耐火等级

居民住宅区、一般工业建筑

1h

15 l/s

50m以下公共民用建筑

1h

30 l/s

50m以上的公共民用建筑、冷库、洁净厂房

1h

30 l/s

 

6.2.4  室外临时消防用水可利用市政消火栓。距离保护对象15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2.5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临时消防给水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6.2.6 当无市政给水管网而利用天然水源时,宜设置临时消防水池。临时消防水池应靠近消防车道,并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水泵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冬季临时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6.2.7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外消防水源布置图,并标注施工现场边界1km范围内周边可利用消火栓或其它可以利用的消防水源的位置和形式

 

6.3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6.3.1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等组成。

6.3.2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高度大于24m,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

6.3.3  施工现场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栓口直径应为65mm。

6.3.4  施工现场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4的规定:

表6.3.4施工现场室内消防给水用水量              

施工现场类别

供水时间

一次灭火

室内用水量

高级住宅

1h

5 l/s

50m以上精装修住宅、公寓

1h

10 l/s

体积≥1万m3或高度超过24m的洁净厂房,占地≥2000m2的冷库,高度超过24m的公共民用建筑,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人员聚集大型场所,设在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2500 m2歌舞娱乐场所、≥5000m2的商场、市场

1h

15 l/s

 

6.3.5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按照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配置相应数量的临时水泵接合器。临时水泵结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扑救和操作使用的场地附近。

6.3.6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得超过3层。

6.3.7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干管的布置,可结合建筑工程实际使用情况,用作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的立管。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时,应设置两条以上临时给水干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接口每层不应少于2个,每层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建设工程可设一个,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每超过2000㎡应增加一只消火栓接口。消火栓接口应在每个楼层均匀布置。

6.3.8  高层建筑屋顶的消防水箱应和土建同步施工完毕,并在装修施工之前投入使用。

 

6.4  供电及应急照明

 

6.4.1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临时建筑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除外)不得设置大功率电热器具。

2  为施工作业区设置的临时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置电气线路或其它电气设备。

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  施工临时用电电气线路设置、功率配置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6.4.2建筑装修施工阶段,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应急照明设施可与工作电源合用。

6.4.3 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施工现场的电梯应满足消防使用要求,且宜布置在该地区侧风向或上风方向。

 

6.5  灭火器

 

6.5.1  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员工宿舍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要求配置相应的建筑灭火器。

6.5.2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进度逐层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在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阶段应按1.5倍数量增配。

施工作业区动火作业点,应配置推车式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2.0倍数量进行增配。

6.5.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灭火器平面布置图,对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进行标注。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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